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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5-X-/2022-091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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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昌宁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调整了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昌宁幼儿教育健康发展。该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一级一等560元/生·月,一级二等530元/生·月,一级三等500元/生·月;二级一等460元/生·月,二级二等430元/生·月,二级三等400元/生·月;三级一等360元/生·月,三级二等330元/生·月,三级三等300元/生·月;未评定等级260元/生·月。

相关事宜:一是保教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2022年9月1日入园的新生按新标准执行,2022年9月1日前在园的老生按照原来标准执行。二是对辖内由县民政局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残疾儿童、孤儿免收保教费。三是保教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在园时间不足两周按半个月收取,超过两周按一个月收取。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四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五是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