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0-071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注销原昌宁县兴宁幼儿 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决定书
昌宁县兴宁幼儿园:
你园于2009年5月10日经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 15330256000004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种情形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该办学许可证于2014年5月9日到期,至今没有到我局延续。加之,2014年4月2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明确了兴宁幼儿园的办园体制为公办幼儿园。经2020年7月17日,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注销你园已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请你园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日内 ,持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