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31113-0001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教育督导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保山市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以下教育督导活动:
(一)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有关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对县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办学及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三)对县域内的职业教育、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办学能力、办学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规划、计划、要点及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
(三)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估认定;
(四)组织开展对县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五)组织开展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六)组织培训本级督学和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第四条 教育督导工作开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规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
(三)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四)坚持民主公开,讲求实效,实施教育督导时,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对象地位平等。
第五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查验;
(三)查阅文件、档案、资料、数据;
(四)征求公众意见、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
(五)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动态调整充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县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如需调整充实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以政府正式文件印发。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后简称“教育督导室”),由政府统筹配齐配强主任、副主任(负责人),配足专职督学或专职督导干部,承担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齐配强(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比例配备)专兼职责任督学,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实际需求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督导评估专家,建立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库。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对督学、督导评估专家参与教育督导专业评估和兼职督学履行经常性督导工作职责所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条 确定教育督导项目的依据:教育督导年度工作计划、要点;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的教育督导任务;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督导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组织督导时,应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督导方案编制依据,督导范围和内容,督导评估标准,督导方式方法,督导实施步骤和时间,督导组人员组成,对督导对象的要求等内容,形成书面督导通知印发被督导单位。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项目和任务,组成教育督导组(不少于5名),具体负责教育督导计划、方案的实施,督导组对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导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除督学、督导评估专家外,可以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编制印发督导使用的专项汇报提纲、各类人员座谈会提纲、查阅资料细目、调查问卷、测试卷、评价量表、评估记录表等督导工具。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前,应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督导对象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预分析,为督导检查提供依据和参考。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收集督导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组成员应进行督导前培训,明确督导目的和指导思想,熟悉督导内容和标准,掌握督导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确定督导事项,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成立督导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上报自查自评报告,形成情况汇报。自评报告应包含:督导对象概况、自评过程和结果、主要成绩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督导组审核自查自评报告;
(四)督导组开展实地督导,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五)督导组对督导情况汇总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和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于初步督导意见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督导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督导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督导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督导事项当事人有正当和充足理由要求回避的。
第四章 督政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学校校舍和保障学校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的情况;
(二)学校教职工配备情况,校长、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师培训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津贴补助情况;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控辍保学情况;
(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五)学校的安全、卫生、食品和后勤保障情况;
(六)学校周边环境保障情况;
(七)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学校布局满足社会发展情况;
(八)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十九条 云南省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按县级自评、市级复查、省级督导评估三个阶段开展。
(一)县级自评:县级自评在省级督导评估的上一年年度进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每年11月底前对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县级自评报告,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长签名,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上报自评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评档案资料。
(二)市级复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申报,每年4月底前对县级自评进行逐一复查。督导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督导报告。
市级上报复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复查情况报告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式2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情况,下发督导评估通知,在不少于1次过程督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开展为期2-4天的实地督导评估,专家组形成反馈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下发书面反馈意见。被评估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或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最终形成评估结论,发布督导评估通报。
第五章 督学
第二十条 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优化督学。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每名督学每学期到每所挂牌督导学校开展督导不少于2次,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督查记录及相关工作台账。经常性督导结束后,每名督学每年向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1份工作报告,1篇教育督导论文或督导案例。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督导机构及责任督学对辖区内学校实施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办学、制定和执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
(三)办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设施、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七)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责任督学在督导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紧急情况,应当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一)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
(二)正在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的;
(三)可能扰乱或者正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紧急情况的;
在督导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督学应当协助、督促被督导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章 评估监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学段覆盖的评估监测制度,形成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多方参与的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评估监测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施每年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将每年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县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的整改,形成昌宁县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保障监测服务教育教学改进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督导评估。县人民政府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的责任主体,县教育体育局为主责部门。县教育督导部门严格执行《云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并督促整改。
(一)县级自评。县人民政府每年4月初之前完成县级自评,达到要求的形成县级自评报告,当年4月底之前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初核;
(二)市级初核。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形成市级初核意见,于评估当年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实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督导评估。县人民政府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教育体育局为主责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体工作。县教育督导部门严格执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并督促整改。
(一)县级自评。县人民政府在评估前一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自查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自评报告和复核请示;
(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10月底前完成复核,达到认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在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省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云南省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周期为5年,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为实施主体统筹推进。
(一)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对照《云南省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在每年3月份开展自评,结合学期工作总结,形成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级全面评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评价周期制定县域内所有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计划,每年6月份完成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报告。县级评价达到一级一等、二等、三等幼儿园标准的,形成规范的申报材料(电子版),于每年7月份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年度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报告。
(三)市级统筹评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级综合评价情况报告,根据县级全面评价结果及申报情况,于每年9月份组织评估专家对达到一级二等、一级三等标准的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达到一级一等标准的幼儿园开展市级复评。每年10月份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年度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报告。
(四)省级抽查评价。根据州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综合评价开展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对各州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评价,对申报一级一等的幼儿园进行初勘,达到评价标准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实地评价。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估周期为3年,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为实施主体统筹推进。
(一)学校自评。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按工作计划开展自评,并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将自评报告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备案。
(二)县级全面评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所制定的学校督导评估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认定合格、基本合格学校,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申请对市级示范学校进行复核评估。
(三)市级复核。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核和指导。制订督导评估工作规划,对所辖县(市、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复核评估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发文认定。同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申请对省级示范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四)省级抽样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核申报的“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初勘、实地评估、发文认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综合督导评估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云南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周期为5年,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为实施主体统筹推进。
(一)学校自评。根据评估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对照“云南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在每年7月份完成自评,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形成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年度报告,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
(二)县级审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规划评价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年度报告进行全面审核,汇总形成县域年度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情况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级审核评价达到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一级三等普通高中学校标准的,及时组织专家完成县级初评,在每年9月20日前形成规范的申报材料(电子版)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级全面评价。每年10月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对县级审核中达到一级三等普通高中学校标准的进行评价认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达到一级一等、一级二等普通高中学校标准的开展市级复核,并形成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级抽样评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对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价开展情况进行抽样评价,对申报一级一等、一级二等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初勘,达到评价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政府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县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对县区内的优秀督学和优秀督导评估专家进行表彰激励。
(一)县级表彰。县教育督导机构每年按20%的比例对优秀责任督学和评估专家进行评选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发文通报表扬,并将表彰结果纳入职称晋升条件予以保障。
(二)市级表彰。按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每年10%的表彰比例要求,推报辖区内市级优秀督学和评估专家,并将表彰结果纳入职称晋升条件予以保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督导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其他督导工作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督学取消督学资格: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督导对象正常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