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31103-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学校中层领导管理人员自主选聘办法(试行)》《昌宁县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试行)》 的通知
县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昌宁县学校中层领导管理人员自主选聘办法(试行)》《昌宁县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自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学校内设机构正副职、村(社区)完小校长、村(社区)幼儿园园长、各党总支下属支部书记和学校群团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选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形成党领导的团结务实的领导集体。
第五条 选聘机制。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需要自主选聘,其中校内新提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需经过学校党政班子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聘任等程序产生,同级交流人员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选聘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熟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七条 基本资格
(一)初、高中(含职校)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学校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应有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年龄50周岁以下;
(三)任党内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要求;
(四)应当具有与任教学段相匹配的教师资格证;
(五)村(社区)完小校长、幼儿园园长还应具有基础教育校(园)长职级资格。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取得校(园)长职级资格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取得相应资格;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研判动议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选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动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动议应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教职工。根据掌握情况,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学校应组成工作组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人员由学校一级班子、部分二级班子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50人以内的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低于60%,50—100人的不低于50%,100人以上的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参加谈话推荐“同意票”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进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实行差额推荐,参加会议推荐“同意票”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三分之二方可拟定为考察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三条 工作组向学校党组织报告民主推荐情况,由党组织会议按照人岗相适原则,讨论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特殊岗位如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按相关组织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工作业绩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考核结果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偏向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七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由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学术不端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察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任用资格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学校中层管理领导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向属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征求意见;
(二)进行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三)采取个别谈话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向学校党政组织汇报。
第六章 聘用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酝酿后,形成拟聘意见并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学校按岗聘用,签订聘用协议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后。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试聘职务。
第七章 免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教职工强烈建议不适合担任管理岗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半年以上的;
(四)拒不执行学校党政会议决定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辞职、调离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监督制度,学校党组织要组建纪律监察专班,直接参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中方案讨论、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任用的监督。
昌宁县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
(试行)
根据《昌宁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和《昌宁县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一、内设机构
全县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昌宁县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规定配置内设机构。除专职财务人员外,每个处室可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兼职工作人员2—5名。
二、主要职责
(一)党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建、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工青妇、统战、示范党支部创建、班子建设、三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师德师风等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制度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布局调整、晋级升等、综合考核、考勤管理、对外协调、校务公开、收发、传达、文秘、保密、文书档案、会务、接访、财物管理、公车管理等工作。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及德育教育、班级学生管理、家校关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心理健康、法制教育、国防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语言文字及文明校园创建等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招生、学籍、控辍保学、课程设置、教材征订、教育事业统计、学生管理系统平台、教学条件装备(实验仪器、电教设备、体育器材、图书资料)、中小幼衔接、职成教对接、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等工作。设教导处的学校,教导处整合政教处和教务处职责。
(五)教科研训处。负责教学教研、教师培训、课题管理、三名(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工作室管理、师生技能竞赛、考务、师生成绩管理、教师教学常规、学生学习常规、教师绩效考核、教学质量监测评价、教师发展监测评价等工作。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项目储备、建设、修缮、设施设备采购与维护、学校食堂、营养餐、水电、绿化、勤工俭学、绿色校园创建等工作。
(七)人事财务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岗位聘用、职称申报、教师资格、教师信息系统平台、履职考核、人事统计、教师调配、评先评优等工作;负责单位预决算、报账、经费管理、财务系统平台、财务统计、资产管理、学生资助、财务档案、单位法人年检、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工作。不设人事财务处的学校,人事工作职责归党务办公室,财务工作职责归总务处。
(八)安全办。负责防火、防盗、防汛、防震、防溺水、防性侵、防地质灾害、防校园欺凌、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学生伤害事故、防传染性疾病、预防未成人犯罪等安全教育、监管、处置工作;负责禁毒防艾、森林防火、扫黑除恶、扫黄打非、平安校园创建及维稳工作。不单设安全办的学校,职责并入政教处。
(九)招生就业处。负责职业学校招生、培训、就业、跟踪、服务、指导工作。
(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负责全县特殊儿童的跟踪、送教及特殊教育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督导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督查、指导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