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0-01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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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所有学校,包含: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等。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四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按规定比例补助,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第五条 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学生数每生每年再增加200元;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生·年,各县(市、区)在财力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接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资金拨付到各学校。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时,应主要依据各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规模小、条件薄弱的学校(教学点)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对学生规模超过10人、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学生规模不足10人的教学点按照3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条 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民办学校在得到国家补助资金的同时,在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减免对学生的收费,切实把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学竞赛、教学质量提升及第三方评价的政府购买服务,办公、会议、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教育信息化网络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学生课桌椅、床铺、食堂设施设备的零星补充购置及维修维护;房屋、建筑物、校园内道路、围墙、大门、运动场地、教室内教师讲台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校勤工俭学购买生产设备和工具,校园绿化美化、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健康体检费,校方责任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公务接待费,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等。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可以从公用经费省级配套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资金中列支;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等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学校预算,对不符合要求的预算予以退回,并由主管部门责成学校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可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和每年度结束时,需将本学期和本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公开。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教学活动的特点,及时、足额做好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学校公用经费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民办中小学接受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7号)和《保山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保财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