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394-6/2026043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文号 | 浏览量 |
案例一
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窝点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0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科工贸等部门,对位于村口路边的山岭下的一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窝点进行了查处。该场所露天摆放着众多电动车、摩托车及其拆解零配件,显得杂乱无章。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现场张贴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经营者覃某。经调查,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清点发现,共有69辆非法回收的两轮、三轮电动车和摩托车等报废机动车,以及一批已拆解的车架和零配件,如车座包、轮毂、轮胎和塑料车壳等。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资质认定,均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查获的包括69辆报废机动车在内的总计13880公斤拆解零配件,并对覃某的违法行为展开进一步立案调查。
【案例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二
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废品收购点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临高县加来某废品收购点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点无报废机动车回收及拆解资质,且场所内留存报废厢式货车1辆、报废农用三轮车2辆。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收购点在未取得法定资质认定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该收购点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报废的厢式货车一辆、报废的农用三轮车两辆,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临高县融媒体中心
案例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信和商务局查处一起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日,有群众反映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违规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沙坡头区工信和商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没有报废机动车拆解相关资质,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所得2800元。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和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没收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共计52800元。
【案例来源】沙坡头区工信和商务局
案例四
甘肃省嘉峪关市商务局查处一起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案件
【案情简介】2025年1月份,接群众举报线索,嘉峪关市商务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对某场所内堆积的废旧机动车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赵某某个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情况下,涉嫌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销售违法活动,现场发现多辆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案场所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其他相关证物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当事人没有任何资质证件,存在违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责令赵某某立即改正并处以5.2万元罚款。
【案例来源】嘉峪关市商务局
案例五
修水县某乡镇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
【案情简介】2023年5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乡镇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报废东风金霸油罐车1辆,报废轻卡底盘1辆,报废男式摩托车2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3台、轻卡驾驶室1辆)共计5960kg,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及经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由于经营地点较为偏僻隐蔽难以发现,导致当事人持续经营时间较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修水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六
嘉峪关商务局查获一起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接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对某场所内堆积的废旧机动车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赵某某个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情况下,涉嫌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销售违法活动,现场发现多辆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案场所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其他相关证物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当事人没有任何资质证件,存在违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行为,但考虑到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取得违法所得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责令赵某某立即改正并处以5.2万元罚款,当事人赵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了郑重承诺。
【案例来源】嘉峪关商务局
案例七
长沙捷登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1日,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称,该回收公司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并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销售给湖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2年5月6日至7月22日,该公司共回收并销售38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成本58630元,销售金额73392元,违法所得为14762元。
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捷登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6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长沙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八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部分被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和轮胎,并在其办公场所现场发现《地磅过磅记录单》2本、《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2份,记录了收购报废机动车相关信息。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该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回收行为涉及金额90190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经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行为,作出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