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4-6-30/2017-062101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6-2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工信局“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
培育相关政策解答
一、“两个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扶持需满足哪些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2.无在办企业;
3.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4.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5.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劳动力就业。
二、申请小微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条件的,可选择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其中一家作为承办部门,申请创业扶持,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2)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4)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5)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有哪些流程?
1.业主自主选择县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妇联、团县委5个承办部门之一进行申报。
2.承办部门受理后,对是否符合扶持条件进行百分之百实地查验。
3.查验合格后报市场监管局审核有无在办企业,是否符合行业扶持条件。
4.市场监管局审核后由各承办部门推荐至民营办会审委员会进行会审。
5.会审通过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方能享受创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