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394-6/2026010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设 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 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 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相关政策,摸清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改造需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照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 金申报条件及要求,系统梳理符合支持方向和标准的工业领 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提前做好申报项目储备,精准遴选符 合条件的项目,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核准(备案)、规划、环评、 用地、节能审查、安全评价、开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争取更 多项目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 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技术改造,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核定完成设备投资(含软 件等)的20%给予资金奖补。其中,对属于5大重点产业(以 铝铜为主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以铟锗铂为主的稀贵属新材料产业、高效高值利用磷资源的新能源电池和精细磷 化工产业、以中药材精深加工为主的生物医药产业、以数字 信息大通道为牵引的外向型数字产业,下同)范围的资金奖 补标准提高到25%。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设备更新。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非项目化设 备更新,设备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单价须达1000元 及以上),按照设备(含软件等)购置额的20%给予资金奖补。 其中,对属于5大重点产业范围的资金奖补标准提高到25%。 单个企业设备更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先进制造业基金引导。充分发挥云南省先进制造 业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基金 投资条件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 持,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领域。对符 合基金投向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匹配投贷联动政策,股权 与债权结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财政厅、省金控集团、云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强再贷款项目储备。强化政银联动和信息共享, 提高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争取更多 项目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备选项目清单。鼓励金融机构将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优质项目主体列 为重点客户,为工业重点产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开辟绿色 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 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大信贷产 品创新力度,推动设立“设备更新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优化审批要 求,提升金融产品适配性,从贷款门槛、额度、利率、还款 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广运用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类担 保方式为企业增信,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提高企业获贷 率。(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七)加大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获得设备更新和技术 改造再贷款支持的项目,全面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制 造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银行固定 资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 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未获得中央财政 贴息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对获得 中央财政贴息的,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 3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 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 技术改造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工业 领域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更好发 挥政府引导作用。省融资担保公司研发“设备担”等专项担 保产品,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合银行,推动担保 产品落地。省融资担保公司对各州(市)符合条件的业务纳 入再担保合作,并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支持。鼓励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业务优 势,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 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级财政对工业 领域符合条件的“设备担”业务担保费按《云南省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贴。(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省金控集团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三、高效统筹要素保障
(九)优化用地、用能、环评等要素保障。对工业企业 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 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做到随到随审,提高审批效率。 对企业仅更新设备的审批,有关要素保障部门视情况分类办 理,列出书面流程及材料清单,提高工作效率。用地方面,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能方面, 对设备更新后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加快办理项目 节能审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 质、规模、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不 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涉及重大变动,以设备更新和 技术改造为主的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中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 目,符合多项省级资金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 则享受政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