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4-6-30/2018-051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11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宁县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扶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昌单位:
《昌宁县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昌宁县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
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把产业扶贫作为稳定脱贫的主要依托和根本措施,从2018年开始,连续3年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到2020年底,培育出一批带动力强、覆盖面广、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覆盖,确保贫困群众脱贫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扶持对象
全县范围内未获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三、扶持方式
根据扶持对象条件,给予无偿补助、基金支持或金融扶持。
四、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无偿补助
1.对吸纳5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成员的农业产业型合作社,给予无偿补助资金50万元。
2.对年内转移输出2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到县内(含园中园)务工,且人均务工累计达120天以上的劳务服务型合作社,按照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对每年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业绩前3名的合作社,按照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基金支持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2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30户以上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每吸纳或带动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2万元的基金支持,支持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时间总计不超过3年。
(三)金融扶持
1.贷款贴息
(1)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且年度用工累计不低于3个月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因生产经营产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使用20个至5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给予2个点的贷款贴息;使用51个至10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给予3个点的贷款贴息;使用100个(不含1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给予4个点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已享受市级产业基金贴息和其他政策贴息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该扶持政策。
(2)对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参与经营分红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因生产经营产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100亩至300亩的,给予2个点的贷款贴息;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301亩至500亩的,给予3个点的贷款贴息;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500亩(不含500亩)以上的,给予4个点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已享受市级产业基金贴息和其他政策贴息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该扶持政策。
2.贷款担保
对使用20个至5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且年度用工累计不低于3个月或者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100亩以上,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参与经营分红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申办贷款时可由县佳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率可升至100%,担保费率为1.9%。同等条件下,使用50个(不含5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担保费率可降低至1.6%。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流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要按照申报流程,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享受政策实惠。
(二)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各责任主体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基金和贷款追偿工作。县财政要按照年度龙头企业、合作社贷款余额3%的标准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确保还款有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贷款主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确保项目实效。获得无偿补助的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30%,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获得无偿补助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将20%以上补助资金优先配股到贫困户成员账户,且农民合作社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剩余80%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平均量化到所有成员账户,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连续3年每年保底分红不少于1000元,3年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由无偿补助资金项目形成的股份可长期拥有,参与合作社正常经营。获得基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必须将基金额度的7%以上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保底收入,确保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连续3年每年保底收入不少于1500元。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公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享受扶持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扶持政策,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申报流程
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印发
附件
昌宁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申报流程
一、无偿补助申报流程
(一)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报县农业局,农民合作主报县供销社;
(三)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初审;
(四)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六)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贷款贴息和基金支持申报流程
(一)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书应注明贷款银行、贷款额度,并附征信记录等资料,所有资料一式五份);
(二)各乡镇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报县农业局、农民合作社报县供销社);
(三)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贷款担保申报流程
(一)农业产业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向县扶贫办申报;
(二)县扶贫办审核;
(三)县佳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担保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