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0-011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文号 | 昌政办函〔2020〕2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云农办〔2018〕35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项目实施方案》(保农通〔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现将《昌宁县2020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昌宁县2020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央、省、市各级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优化保险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强化养殖业风险防范,切实提升养殖业风险政策保障力度,减少灾害、疫病等对畜牧业发展的冲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时限
保险时限为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三、承保单位
经市级公开招投标,昌宁县2020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中标承保。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等。
(二)保险责任。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险种 |
保险责任 |
||
养 殖 业 |
能繁母猪 |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
育肥猪 |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地区 |
险种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
财政补贴比例(%) |
中央(%) |
省级(%) |
州市(%) |
县级(%) |
农户自付(%) |
|
(元/头) |
(元/头) |
||||||||||
昌宁县 |
养殖业 |
能繁母猪 |
81.8 |
1500 |
5.45% |
80% |
50 |
22.5 |
1.5 |
6 |
20 |
育肥猪 |
36.6 |
800 |
4.57% |
80% |
50 |
22.5 |
1.5 |
6 |
20 |
即:能繁母猪每头保费81.8元,农户每头自筹16.36元;育肥猪每头保费36.6元,农户每头自筹7.32元;能繁母猪保险理赔金额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最高理赔金额800元/头,按不同尸重分为5个赔付标准(详见:育肥猪理赔核算表)。
(四)承保及理赔流程
1.承保流程。充分宣传,细致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在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2.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3.理赔流程
3.1出险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村(社区)、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0875—7121500),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3.2查勘定损:由属地保险服务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可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保险服务公司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1)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定损由属地保险服务公司或委托相关的农业部门完成。
(2)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服务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应与被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载明委托业务、工作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
(3)如定损金额与投保人索赔需求存在较大争议的事故,可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保险公司按鉴定结果进行理赔。
(4)施救整理受损财产。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保险公司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5)查勘定损时限:保险公司在接被保险人报案后1小时内启动查勘程序,24小时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人力无法抗拒因素无法到达现场情况除外)。
3.3单证审核
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索赔清单提交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审核,若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
3.4损失理算
(1)保险公估人: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存在分歧的事故,经双方协定,可由保险机构委托公估人进行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保险公司按鉴定结果进行理赔。
(2)赔偿标准:
能繁母猪:
①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26日到2021年3月25日。
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
③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大于保险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偿;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小于保险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注:扣除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进行赔偿)
育肥猪:
①二元杂等新品种育肥猪保险期为6个月,每年分2批集中投保,第一批育肥猪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起到2020年9月10日,第二批育肥猪保险期限为2020年9月11日-2021年3月9日。除集中投保期外,养殖场(户)可根据育肥猪存栏数适时投保。
②育肥猪体重大于等于20KG方可进行投保;
③育肥猪保险理赔计算标准如下:
尸重范围(kg) |
赔偿比例(%) |
赔偿金额(元) |
20kg(含)-30kg(不含) |
30% |
240.00 |
30kg(含)-40kg(不含) |
40% |
320.00 |
40kg(含)-60kg(不含) |
60% |
480.00 |
60kg(含)-90kg(不含) |
80% |
640.00 |
90kg(含)以上 |
100% |
800.00 |
④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大于保险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偿;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小于保险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注:扣除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进行赔偿)
4.理赔方式。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实现保险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即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各级农业、财政、银保监部门对理赔情况进行监督。
5.赔款支付。由保险服务公司直接支付受灾农户,用于灾后恢复生产。
(五)保险风险防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相关规定,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健全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
(六)保险规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
(七)年度绩效目标。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13乡镇分管领导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经理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保险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细化保险业务到村,确保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养殖业保险项目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粘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农民投保积极性,达到应保尽保。
(三)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体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设立乡镇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健全养殖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定期对保险工作实施进度、理赔情况、宣传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有关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具体时限为:第一批育肥猪保险缴费时间必须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第二批育肥猪保险缴费时间必须在2020年9月5日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缴费时间必须于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在时间截止前各乡镇将各险种投保应缴保费资金收缴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投保清单分别报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支公司(邮箱:707966043@qq.com)。
附件:1.昌宁县2020年养殖业保险任务分配表
2.养殖业承保险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