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7-012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文号 | 昌民政发〔2017〕9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现将《昌宁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7日
昌宁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8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云民事〔2016〕27号)、《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保民政电〔2016〕3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陷于困境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帮助其安全、顺利、温暖过冬,特制定此方案。
一、救助目标
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陷于困境的困难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把“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作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冬季主动救助、联动救助、开放救助、保护性救助,切实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陷于困境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帮助其安全、顺利、温暖过冬。
二、救助措施
(一)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主动救助、联动救助、开放救助、保护性救助等形式多样的“寒冬送温暖”救助活动。一是加强与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整合力量加大对县城、集镇、车站、桥梁涵洞、废弃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地段的巡视力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给予救助。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24小时救助电话,随时掌握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动态,做到“应救尽救,尽快救助”,防止事故的发生。二是积极救助、分类施救。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发给必要的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对临时遇到困难的群众及时发放御寒棉衣、棉被、大米等。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通过“四级联动机制”做好主动报告、引导护送和应急救助工作。要广泛发动环卫工人、公交出租司机等热心群众和志愿者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线索,建立救助信息员队伍,鼓励其做好报告、引导和应急服务,实现“群防群助”。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广播、报纸、网络、公益短信、宣传窗口等多种方式宣传寒冬救助措施,帮助受困群众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知悉求助渠道、救助机构等信息,积极引导受困人员及时拨打当地求助电话。同时要借助“寒冬送温暖”活动东风,做好救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弘扬正能量,形成部门联运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助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三、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上阵,救助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扎实开展此次“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因救助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导致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于2017年3月15日前全面完成,所需救助物资和产生的费用由县民政局和13乡镇救助管理机构共同承担。请13乡镇民政办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开展情况、物资发放登记表和物资发放相关图片报县救助站。
附件:1.昌宁县民政局“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物资分配表
2.昌宁县民政局“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物资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