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7-032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3-22 |
文号 | 昌民政联发〔2017〕2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政办:
《昌宁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民政局、财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17年3月17日
昌宁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补助与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依规行政,高效便捷的原则。
(五)坚持救助、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常驻户籍的以下人员,外籍人员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60年代初期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对象、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对象。
(四)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医疗费用过高,难以支付的低收入群体。
三、救助标准及申报审批
救助对象在城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一)救助标准
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不同的救助对象按照不同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即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特困供养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要求扣除相关费用后,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80%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者多次享受救助(含一站式结算的救助资金),但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据实结算)。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年代初期企业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对象、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要求扣除相关费用后,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45%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者多次享受救助(含一站式结算的救助资金),但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
3.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过高,难以支付的低收入群体。按照政策要求扣除相关费用后,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达6000元及以上者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分别为:6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30%给予救助;15000元以上按40%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
4.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症慢性病患者产生门诊治疗费用的,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发票,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达3000元及以上者,按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发放时间视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而定(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症慢性病患者,每年只能享受一种医疗救助方式,即: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就不能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产生门诊治疗费用的,按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据实结算。
(二)申报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由乡(镇)民政办进行审核,按季报县民政局审批。
1.县内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的救助申报程序。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民政办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由乡(镇)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民政部门开展“一站式”救助结算的服务对象,已经开展过“一站式”救助的,不能再申请医疗救助。
2.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申报程序。患者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民政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等显眼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情况属实的由乡(镇)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患者住院的基本情况、申请事由。
2.患者的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城乡低保证明、特困供养证明等)的复印件。
3.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住院交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审单原件或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报销单原件或复印件。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县级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赠、专项募集和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县财政局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至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组织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各乡(镇)民政办要做好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总结和上报。
(二)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科学地评定医疗救助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使之逐步完善。
附件:昌宁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