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082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文号 | 昌农发〔2018〕72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学校: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厅农机处便函〔2018〕4号)及《保山市农业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农通〔2018〕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县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农机装备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使用,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不断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昌宁县辖区十三个乡镇。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农业局下达给本县的中央财政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度使用。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县财政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确定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其中,为配合支持我县打赢2018年的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县实现2018年如期脱贫摘帽的目标,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专题会议决定,2018年的补贴重点为:
一是建档立卡户购置农业机械的,只要是符合补贴的机具(不限机具类型),首先给予补贴。
二是重点优先补贴果蔬烘干机等机具,全力扶持烤烟、核桃等覆盖面广、见效快速的扶贫产业生产机械。
三是对以上“首先给予补贴”和“重点优先补贴”机具补贴后剩余的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四是因补贴资金有限,今年无法满足已购上述“优先保证”机具补贴需求的,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与申请者解释清楚,并单独造册登记,待下年农机购置补贴开始时,按照当年政策优先给予补贴。补贴机具必须是云南省农业厅每年公布的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归)档信息表》范围内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农业厅、财政厅视实际情况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五、操作程序
全县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后,携带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到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户个人申请者:购机者本人身份证、本人“惠农卡”及惠农对账本原件(没有惠农对账本的,可到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即原农村信用社补办)。
2.非农户(或提供不出本人姓名“惠农卡”的农户)个人申请者:购机者本人身份证、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折、卡(或社保卡)。
3.组织申请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未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微耕机购机者:由本人参加的《昌宁县微耕机安全操作培训记录》一份。
5.实行牌照管理的机具:必须先到昌宁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办理牌证后再申请核验。未办理牌证的机具一律不予核验和办理补贴相关手续。
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50万元的须报所属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补贴机具核验
县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要求,制定出可操作的《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附件2)。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该流程进行机具核验。同一条件的核验申请,按照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验,先申请核验先补贴,后申请核验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验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昌宁县 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附件3),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
(四)材料上报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在县购机办规定的时限内,将已受理、核验完毕的补贴信息材料分批报送到县购机办进行审核,每批报送的材料为: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惠农卡”及惠农对账本或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折、卡复印件;昌宁县 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发票复印件;“三合影”、出厂铭牌、发动机铭牌电子版照片。
2.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昌宁县 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发票复印件;“三合影”、出厂铭牌、发动机铭牌电子版照片。
3.微耕机购机者:《昌宁县微耕机安全操作培训记录》和《微耕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一份。
(五)补贴兑付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完成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及时将补贴信息材料上报县购机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申请信息将通过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实时向公众公开。同时还要向社会分批次、分乡镇公示《昌宁县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附件4),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局于每月上旬将分批制作的《20 年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5)下发各乡镇,由各乡镇财政所配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然后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再次审核,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由县农业局将补贴资金于每月下旬分批兑付到购机者银行卡或银行帐户中。
县、乡农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实施方案制定、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信息化水平。规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有条件乡镇可自行在指定地点集中开展受理申请、核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补贴,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加强对大中型机具、设施设备的核验和管理工作,重点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县、乡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全面全程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补贴操作流程、投诉举报咨询方式、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县、乡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6)和落实情况在昌宁县农业信息网站(页、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业局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对发现违规行为实行逐级上报,严格按上级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县、乡农业、财政部门要在购机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附件7),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严格按照农业部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七、其他要求
(一)严格控制规模
各乡镇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下达给本乡镇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超出。其中:2018年各乡镇的资金控制规模见《昌宁县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乡(镇)资金控制规模表》(附件8),2019年和2020年的资金控制规模以县农业局当年另文下达执行。
(二)方案的报批、报审及总结报送
本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要在联文下达本实施方案的同时,分别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及市购机办。
政策监督电话:0875-7131697(县纪委信访室)
政策咨询电话:0875-7120660(县农业局农机管理股)
0875-7130072(县财政局农业股)
0875-7131929(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质量举报投诉电话:0875-7131929(县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
附件:1.2018-2020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昌宁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
3.昌宁县 年乡镇拟获得补贴购机者名单
4.昌宁县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
5.20 年县 (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6.20 年度县 (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7.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相关纪律规定
8.昌宁县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乡(镇)资金控制规模表
昌宁县农业局 昌宁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