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4-010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4-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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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1月18日昌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4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昌宁县城区生活和生产用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保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建立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 保护区内的所有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包括泉点、坝塘等,属国家、集体所有,受本规定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监督和检举破坏水源、污染水体行为的权利,有保护水源和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范围及水质标准
第六条 河西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728km2,其中水域0.454km2、陆域1.274km2,具体范围:水域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入库河流上溯1000m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200m范围内陆域,入库河流上溯1000m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m范围。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8.904km2,其中水域0.086km2、陆域18.818km2,具体范围:水域为入库河流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支流)延伸2000m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外2000m范围或沿山脊线。
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外水库径流区65.968km2陆域。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第八条 径流区内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山林划定为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坚持生态补偿机制,严格兑现公益林补偿资金,非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部分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
第九条 河西水库大坝迎水面、主水面和临水面山以及水源涵养林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化工、电镀、造纸、冶炼皮革、印染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严禁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和烧制砖瓦、石灰、木炭。
第十二条 严禁在一级保护区陆域(1.274km2)内进行林木采伐。
第十三条 严禁在二级保护区陆域(18.818km2)内进行商品性采伐,严格控制自用材和薪材采伐。
第十四条 准保护区(65.968km2)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择伐,采伐强度控制在30%以下,活立木采伐量控制在4000m³/年以内,公路两侧50m范围内及35°坡以上的商品林禁止采伐,胸径在80cm以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采取工程造林与群众义务植树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林混交的原则,营造水源涵养林,对原有的疏林和灌木林分期进行低效林改造。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
禁止在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割草、放牧。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已在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区开垦种植的,由县林业局按国家现行政策逐步开展退耕还林。
第十八条 保护区内,大力推广省柴节能灶(炉)、液化石油气、沼气等节柴代柴项目。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耕作农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施用作物专用肥,科学增施有机肥;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发展无公害生态农业。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施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兴建旅游、度假、娱乐、餐饮等设施;
(四)游泳、钓鱼等水上体育运动及休闲、娱乐活动;
(五)网箱养殖、围库养殖,放养家畜、家禽;
(六)倾倒工业废渣、含病原体的污水,丢弃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设置油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等设施;
(八)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九)在水库沿岸迎水面陆域新建坟、土葬;
(十)除水质监测、管理用船以外的船只下水。
第二十二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存贮、埋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家肥。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径流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源保护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河西水库径流区的水利规划、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水质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河西水库管理所负责水库水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负责保护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进行封山育林管理,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监督和指导保护区内林木采伐工作。督促乡、镇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推广省柴节能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调整种植业结构,建设生态农业,监督、指导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会同县林业局推广省柴节能项目。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径流区内的村庄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及供、排水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保护水源水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废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污染水源的行为检举揭发,经查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闭或拆除。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