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30/2017-0923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7-09-2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昌宁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
职工住房消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186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非编制用工人员全覆盖
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非编制用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6月起实现全覆盖。其中:村干部,教育系统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教师,承担教师、村干部工作职责两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教师、村干部工作并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学生志愿者,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以非税收入返还予以解决;医疗机构、零星用人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匹配部分严禁转嫁给职工个人承担。上述相关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保山市的缴存比例执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宣传到符合缴存范围的每一位职工。如果职工个人自愿不参缴住房公积金,须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宁管理部提交自愿不参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书面申明。
二、加快已参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单位职工全覆盖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做到应缴尽缴,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
三、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覆盖
全面推动民营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可在5%-12%范围内由企业自主选择缴存,执行缴存比例需低于12%的企业,须按程序报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纳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努力实现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与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范围覆盖。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缴住房公积金
对符合《保山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自愿缴存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宁县管理部应为其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2倍执行,缴存比例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保山市的缴存比例。
五、鼓励进城农民工参缴住房公积金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参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与单位其他职工同步、同待遇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执行批准单位的比例。
六、合力推动工作责任落实
县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办理劳动执法年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登记和职工维权等工作中,要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相应要求,合力推动民营企业按要求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改善住房条件的融资困难问题。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定期做好扩大制度覆盖面工作情况梳理汇总,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推进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对落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消极对待、变通执行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昌宁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则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