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1-0125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文号 | 昌应急发〔2021〕1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20年-2021年冬春救助资金)的通知》(保财资环〔2020〕141号)和各乡(镇)2020年上报的灾情,经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2020年-2021年冬春救助资金)下达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资金425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二、此款请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实际需求给予补助,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补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各乡镇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金分配、投向和使用环节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在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中,各乡镇要有相关会议记录、分配方案、工作方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公示情况照片等。发放工作全部采取“社会化发放”,在发放时必须在《发放花名册》备注“救灾”字样。
四、此款务必于1月31日前全面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并于2月1日前将《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及往来款收据报送县应急管理局。上述时间节点为底线要求,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要尽量往前赶,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联系人:关杰,联系电话:15887679880。
附件:2020-2021年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分配表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