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12_A/2018-0314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公益事业 | 发布日期 | 2017-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1、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接受申请,并将相关申报要求告知申请者,申报者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制作申报片以及提供相关历史文献和佐证材料。
3、申请者将准备好的相关申报资料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递交。
4、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者补交,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相关资料)
5、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6、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过核查资料和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条件。
7、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昌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召开会议进行项目论证,确定是否通过该项目成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8、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向保山市人民政府递交关于核定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请示。
9、保山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核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栏发布公示公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10、公示过程中如无任何异议,之后由保山市人民政府进行核定公布,确定项目(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11、列入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符合条件的再逐级向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争取成为更高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