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昌政办发〔2015〕85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2026年6月1日停止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