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3 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3 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