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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3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20241231日停止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1211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