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保财农〔2016〕215号)要求,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机制,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相关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通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激发内生动力,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摘帽增收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整合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彻底打破“撒胡椒面”的困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算方案编制,严格按照《昌宁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编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规划、部门重点任务和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规模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随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资金分配坚持向建档立卡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乡村组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中央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精准有效使用。
省级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行竞争性分配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财政涉农资金正向激励机制,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资金分配与减贫成效、扶贫开发工作考核、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挂钩。提高奖励性资金规模,竞争性方式分配的资金要占各级财政下达涉农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
第十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昌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支相应预算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乡村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江河湖库水系整治、村组道路(含小型桥、涵)、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旅游基础设施等。
(二)支持改善贫困对象的生产、生活设施。围绕脱贫攻坚改善贫困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包括贫困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以贫困对象为主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支持农村贫困乡村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扶持贫困对象发展粮食、畜牧、木本油料、蚕桑、蔗糖、烤烟、中药材、茶叶、果蔬、水产、林产业、薯类等特色产业;支持贫困对象从事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四)支持提高贫困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对贫困乡村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培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家庭示范农场;对贫困对象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
(五)支持缓解贫困乡村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乡村增加贫困对象收入的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支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涉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涉农资金管理规定用途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贫困林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和楼、堂、馆、所。
(五)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企业担保金。
(八)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县级财政每年从中央和省级、市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中按照5‰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检查验收等开支,不得用于人员开支等。
第十四条 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协调配合、程序规范”项目审批机制,按照“实施主体申报,县级审批”的原则,审批时限原则控制在上级拨付切块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上级文件日期为准),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完成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人民政府批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减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末结转结余。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管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履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已批准的统筹整合项目,支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用途特点和各涉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预拨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比例。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启动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启动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施工合同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付款。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资金,可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条 实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涉农主管部门和乡镇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实施、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县乡两级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统筹中所有的财政涉农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对贫困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在分配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情况、规划衔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整合资金产生的效益,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查处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行为,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检查制度。县审计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构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多方监管机制。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近就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社区)委会等要深度参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支持实干。把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的强大动力,围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目标,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大胆创新、主动作为,允许在有关领域先行先试,不断推出符合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