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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24号),结合《中共昌宁县委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五行动”的实施意见》(昌发〔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在县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乡镇按要求组织完成,考评情况每年10月 30 日前报县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供销社),由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后确定结果。

第三条 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实行100分量化评分制(详见附件)。

第四条 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主要以走访社员、电话询问、查验资料、实地考评、听取汇报等方式组织。

第五条 动态监测考评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按考评得分进行排序。

第六条 考评得分排名前100名的合作社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县供销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发布

第七条 考评得分排名前30名,且监测评分在85分以上的合作社,优先享受以下政策:

(一)作为国家、省、市、县示范合作社培养对象,根据上级分配名额及评选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县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

(二)根据项目扶持条件要求,优先向上级涉农部门推荐安排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项目;

(三)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享受政策性金融扶持。

第八条 当年新进入前10名的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县级

示范合作社,报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示范合作社称号。

第九条 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合作社,不得享受国家财政项目扶持,并责令其在次年考评前整改。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下的合作社,劝其主

动注销,对不主动注销的,不再纳入动态监测管理对象。因考评

注销的合作社“两会”班子成员,两年内不得选为新设立合作社

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必要时,由

县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对被考评的合作社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