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县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4〕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达到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评价认定,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及做好后续扶持、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认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产业导向、分类指导、公正公平公开、属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条件。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守法诚信,热爱农业,无违纪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2.以本县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和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身体健康。
4.以农林牧渔业(服务农林牧渔业)收入为本人或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庭人口人均年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5.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6.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三章 认定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 认定类型。重点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鼓励取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或技能水平较高、服务对象较多的农民参与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第七条 认定等级。按照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制度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其中:高级资格认定对象不超过认定人数的10%,须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家庭人口人均年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中级资格认定对象不超过认定人数的30%,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家庭人口人均年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初级资格认定对象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家庭人口人均年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第八条 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有一定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等。
(1)种植业:
①粮油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50亩以上。
②甘蔗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50亩以上。
③烟草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④茶叶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20亩以上。
⑤果蔬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⑥蚕桑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⑦中药材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⑧木本油料产业:在本县范围内年种植面积20亩以上。
⑨其它产业:种植花卉、种苗等新兴生物产业的,面积按照规模、收入情况一业一定。
(2)养殖业:
①生猪:在本县范围内年养殖出栏生猪100头以上。
②牛:在本县范围内年养殖牛30头以上。
③山(绵)羊:在本县范围内年养殖羊50只以上。
④家禽:在本县范围内年养殖禽类1000羽以上。
⑤水产:在本县范围内年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
⑥特种养殖,根据规模、效益等情况一业一定。
(3)农林牧渔加工业、农业企业业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资格认定,必须达到相关规模,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担任负责人2年以上,本人连续两年纯收入是当地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方可认定。
2.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受雇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养殖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本人受雇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3年以上,连续两年纯收入是本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农村经纪人、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土地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社区)、组动物检疫员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对象,拥有3台以上农业机械,从事服务行业3年以上;本人连续两年纯收入是本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培训时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免费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对象需参加不少于15天的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对象需参加不少于7天的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第十条 培训要求。严格按照《职业农民培训规范》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培训对象参照认定条件、标准执行,争取培训一批认定一批,获得认定人数占生产经营型培训人数的80%以上;建立跨农林牧渔等部门的培训师资库。
第十一条 培训体系。构建以县农广校为主,农机校、职业技术学校,各涉农科技推广机构、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及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县农业局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培训模式。由培训向培育转变,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的培训模式,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五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在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领导和专家组建跨部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委员会,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评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委员会按培训产业,分专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
第十四 条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对象,填写《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交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包括:
(1)《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2.核实: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实际,会同村民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委员会开展认定。
4.公示:根据认定情况,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认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5.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上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发文,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发布样本,统一监制,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全程管理、建档立册、计算机管理、证书年审。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后续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信息库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专人负责,全程管理,落实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管理。
1.准入机制: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每年参加2—3天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
2.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价,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技术扶持。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开展上门技术服务两次以上。
第二十条 政策扶持。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免费参加培训及外出交流学习。
2.已出台并执行的土地流转、农资补贴、农机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3.优先享受产业发展补助、农业保险。
4.享受农业部与中邮储合作文件规定的贷款优先、利息补贴等政策及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政策。
5.优先确定为科技示范户政策和基层农技推广补助政策。
6.惠农政策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