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50127-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文号 | 浏览量 |
2025年1月2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推动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安办〔2024〕1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为保障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底全面完成“四个一批”工作,在原有非煤矿山24座基础上压减至16座,其中达标保留2座、改造升级12座、整合重组原5座整合为2座、淘汰关闭5座,矿山压减率达33%;所有非煤矿山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三级及以上;显著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力争实现大中型非煤矿山全部建成“四化”矿山。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昌宁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二)强化部门职责
1.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2.强化属地责任。
3.强化责任追究。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求
1.按照昌宁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露天采石采砂准入门槛。
2.非煤矿山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原矿区范围(含原采矿权,在方案批准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批复的)涉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铁路、公路、河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重要设施、风景旅游区、保护区等)明确同意转型升级意见后,按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办理。
四、工作措施
1.达标保留类非煤矿山2座。
2.改造升级类非煤矿山12座。
3.整合重组类非煤矿山5座。
4.淘汰关闭类非煤矿山5座。
5.在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类和淘汰关闭类工作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确保转型升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