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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40401-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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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预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预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的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宁县河西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

由于供水消毒及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三、《预案》的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总指挥——分管环保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局长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内,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工作组——由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建、交通、卫生、应急、财政等部门负责应急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

指挥机构成员源自以下单位:昌宁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疾控中心)、县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金润供排水公司等单位和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

四、《预案》信息收集

(一)昌宁县环境监测站和昌宁县卫健局定期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进行常规水质监测,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能通过日常监管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金润供排水公司每日对自来水厂进水水质进行监测,当监测发现水质异常时,将此情况上报给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办。

(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或者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水务部门通过对河西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三)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昌宁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如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并拨打12369热线将情况汇报给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

五、《预案》预警分级、启动、发布及解除

(一)预警分级

根据昌宁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规范、指南,本应急预案的应急预警分为两级: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

(二)预警启动

1.下列情形均可作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下列情形可作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污染物未进入水体;

(2)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时,污染物可能进入水体,但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昌宁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研判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造成影响或者影响很小时。

(3)水库受到污染,但取水口水质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或超标因子对饮用水影响极小时。

(三)预警发布

一级(红色预警)和二级(橙色预警)由昌宁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上报昌宁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解除

经预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六、《预案》应急处置

(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二)供水安全保障。

(三)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四)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七、《预案》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四)总结评估。

八、《预案》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二)事件调查

(三)损害评估

(四)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