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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40401-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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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预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预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的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昌宁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在对《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二、《预案》的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昌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4.专兼结合、规范管理。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四、《预案》的组织机构

昌宁县环境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等三级体系组成。

五、《预案》风险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信息报告

1.在辖区各水系、流域及水库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报告县水务局;

2.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3.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昌宁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县级部门;

4.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报告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在保山市人民政府核实后1小时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预案》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先期处置。

(二)响应分级。

(三)响应措施

(四)响应终止。

七、《预案》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二)事件调查。

(三)善后处置。

(四)总结评估。

八、《预案》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二)资金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队伍保障

(五)物资保障

(六)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九、《预案》监督管理

(一)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