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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30707-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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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近日,昌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昌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

五、职能部门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县城规划区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好确权颁证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核批准,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和工匠资质管理。县公安、林草、水务、交通、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电力、防震减灾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组织、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无权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宅基地申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及时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