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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1-1015008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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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现就《昌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文件施行日期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中共保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供销社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农办发〔2020〕9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农发〔2020〕7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及昌宁县农民用水示范组织(以下简称“县级用水示范组织”)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昌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共七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的解释;县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的原则及评定流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2条。明确了申报县级示范社的标准:依法登记设立,管理机制健全,服务成效显著,产品质量安全,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声誉良好;县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的标准:具备法人资格,规模较大,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转正常,管理成效比较明显。

第三章申报程序,共1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所在乡镇提交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各乡镇按要求收集汇总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材料后,组织乡镇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后报送县供销社。

第四章评定,共1条。明确县级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评定程序:县供销社收集汇总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和评定,确定拟评定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名单;对拟评定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示范组织),获得“昌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称号,由县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待遇,共2条。获得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向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推荐市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名单。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优先享受市、省和国家相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类项目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监测,共4条。建立县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动态监测机制,实行四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章附则,共4条。原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昌宁县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办法》(〔2016〕115号)以及《昌宁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合作社评选管理办法》(〔2016〕116号)终止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制定本行业和本系统评定及监测办法。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三、文件施行日期

《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