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7-112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就《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昌宁县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的政策依据、实施部门、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政策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云发改收费[2004]1032号、云发改收费[2004]726号、公通字[1996]89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政策文件。
二、关于实施部门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法院、环境保护等部门。
三、关于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证照费,殡葬收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社会抚养费,诉讼费,排污费,考试考务费。
四、关于资金管理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