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0-0917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就《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全县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0〕3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0%。
到2025年,全县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0%。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7项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依法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
2.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等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社区配套设施等资源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鼓励建设托幼一体化托幼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妇幼保健、卫生服务等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4.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认真落实省级制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5.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6.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加强队伍建设
中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资质齐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涉及范围
《实施意见》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居)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村居自助、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五、执行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
一是加强用地保障。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农地转用、新增用地分配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二是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级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六、注意事项
《实施意见》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促进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快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
七、关键词诠释
《实施意见》对部分关键词做出以下诠释: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指的是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社会参与,普惠优先。”指的是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照护服务的需求,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指的是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指的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八、惠民利民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惠民利民举措,旨在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通过对社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通过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