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0-0303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就《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出台的背景、划定依据、划定结果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划定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2019年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莅昌调研提出的禁养区划定整改要求,调整制定本方案。
二、关于划定依据
调整禁养区划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三、关于划定结果
(一)调整前划定结果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312.61平方千米。具体是: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区(澜沧江流域、黑惠江流域、勐统河流域、柯枯河流域、右甸河流域)、重要水库保护区(全县67个水库)、饮用水源点保护区(34个饮用水源点)、集镇居民区(5个城镇居民区)、文物及古茶树群保护区(文物保护点20个,古茶树群保护区17个)。
2.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529.04平方千米。具体是: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区(澜沧江流域、黑惠江流域、勐统河流域、柯枯河流域、右甸河流域)、重要水库保护区(全县67个水库)、饮用水源点保护区(34个饮用水源点)、集镇居民区(5个城镇居民区)。
(二)依法调整后划定结果
依法调整后,全县共划定17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153.24平方千米,禁养区内禁止从事一切规模养殖活动。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面积25.68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1个,面积90.85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3个,面积36.71平方千米。全县不再划定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河西水库、水平水库、麻地河水库和清灵寺水源点饮水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25.68平方千米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如下:
(1)河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20.63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田园镇新城社区、达丙社区,漭水镇翠华社区、共裕社区。
(2)水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3.26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卡斯镇兰山社区、广邑社区。
(3)麻地河水库和清灵寺水源点饮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面积1.79平方千米。划定区域涉及田园镇关庙社区、龙井社区、文昌社区、宝丰社区。
2.自然保护区。将澜沧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90.85平方千米。包括天堂山、老君山2个片区。涉及漭水镇翠华社区、沿江村、联福村,大田坝镇华严村、湾岗村、文仓村,耈街乡栗木村、阿干村、新厂村。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将全县13乡镇城镇居民区、文化教研区等13个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36.71平方千米。
《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昌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