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376-X/2026093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9-30
文号 昌政办发〔2026〕28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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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昌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昌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二〇二六年九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因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共分四级:特别重大 (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较大 (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一般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1 特别重大(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2 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食物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3 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4 一般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因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故。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则,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2.2 县指挥部设置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3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核实、报告和通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案件立案侦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积极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提供决策参考;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保通和运力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县融媒体中心: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报道的采编、制作和播出。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及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农产品的经营环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分别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农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

2.6.4 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 新闻宣传组

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 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机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 乡镇事故处置办公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件处置办公室,负责先期处置、信息报告、群众安抚、现场控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收集,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项报告制度。

3.2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提升,促进交流与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监测计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县通报的信息。

(7)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通报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生可能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接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的同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最新情况进一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县指挥部报告。

(7)一般(Ⅳ级)事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直报。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4.3.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农产品质量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响应。

初步核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事故标准的,由县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一般)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般)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昌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应急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 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有关农产品进行处置。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农产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 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镇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农产品控制,农产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终止

5.4.1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已收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农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农产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终止程序

经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及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应急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案修订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各乡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实战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