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4011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
文号 | 昌政办函〔2024〕1号 | 浏览量 |
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如期完成《昌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昌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两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
主 任:王国相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副主任:成洪艳 县妇联主席
张 娜 县政府督查专员
委 员:周兆英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晓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红尘 县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
陈春晓 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副主任
吴晓丹 县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杨润萍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用伟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先约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张晓梅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叶兆明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杨艳梅 县司法局副局长
高亚丽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国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超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雪红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副局长
于雪艳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开富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茶丽玛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 白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绍群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段永芬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丽雪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吴永涛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杨立国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焦文娟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杨 琛 县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
兰剑梅 县林草局副局长
杨怀清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吴喻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杨 倩 团县委副书记
杨晓润 县妇联副主席
鲁晓蕾 县科协副主席
禹忠何 县残联副理事长
雷满英 县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成洪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各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在工作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认真落实省、市、县委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切实加强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选拔和使用妇女干部的力度,不断提高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程度,促进各类妇女人才健康成长和合理配置;把妇女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分性别统计,不断完善妇女人才信息库,积极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县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多种信息手段,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宣传“两规”,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新闻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为妇女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影视作品;依据有关审查标准,禁止在所有文化产品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侮辱性宣传;制止歧视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读物出版,查禁淫秽色情、恐怖残酷及其他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和信息;加强对新闻机构、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性别意识;将涉及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全县社科研究中统筹安排和开展。
(三)县关工委。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优势,多渠道推动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关心青少年特别是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学习与生活,实施“五老关爱帮扶工程”;针对青少年成长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五老”在城市乡风文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方面作用,推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四)县人大社会建设委。督促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加强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督促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加强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加强妇女儿童工作调研,为妇女儿童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县政府办公室。督促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推动“两规”实施,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加强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指导好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好各项工作。
(七)县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民事案件,保障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工作。
(八)县检察院。加强对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法制宣传,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在工作中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昌宁县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发挥作用。
(九)县发展改革局。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编制实施规划、制定出台政策及项目设计中,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妇女儿童事业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发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县教育体育局。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教育工作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性别意识教育,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指导家庭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将妇女儿童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儿童的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妇女儿童身体素质。
(十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妇女儿童相关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性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二)县公安局。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牵头协调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十三)县民政局。负责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牵头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做好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做好婚姻管理有关工作;积极推进女性参与基层政权管理工作。
(十四)县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十五)县财政局。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县级财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指导部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十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促进各类女性人才的培养,合理配置女性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落实;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接受技工教育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县自然资源局。在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管理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时,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不动产权益。
(十八)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通过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知识、法律法规、环境道德等宣传,努力提升妇女儿童生态环境、人文及科学素养,发挥妇女儿童在家庭、社会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决策管理程度,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十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拟订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规划、住房保障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创造适宜的居住和公共环境。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农业技术培训,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农业专业技能;依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推进农业规模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十一)县水务局。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妇女儿童饮水安全。
(二十二)县文化和旅游局。大力发展妇女儿童文化事业,丰富妇女儿童文化休闲生活,加强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的供给,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严格管理文化市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为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发挥妇女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推介。
(二十三)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落实“两规”中卫生健康有关指标和策略措施;制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对妇女儿童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卫生健康科学知识;不断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服务、药物供应、保障重大疾病防治和职业卫生防护等工作;开展人口监测,完善生育政策,倡导婚育新风,促进家庭发展。
(二十四)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管,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为妇女儿童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十五)县融媒体中心。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重要贡献;积极配合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优秀妇女典型,通过广播电视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追求真、善、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电视内容,提高妇女素质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禁止在广播电视中传播贬损妇女儿童形象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血腥暴力、淫秽色情、消极颓废等内容。
(二十六)县林草局。以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气净的美好家园为目标,开展美丽昌宁建设,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妇女投身绿色、循环、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多种形式的绿化、美化、彩化、香化生态环境建设,为妇女的发展提供林业科技、政策和信息服务。
(二十七)县统计局。负责“两规”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按制度收集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据并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统计监测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二十八)县乡村振兴局。把妇女儿童发展事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关注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妇女儿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增强贫困妇女自我发展能力,保障贫困儿童健康成长。
(二十九)县医保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三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在加强宏观政策调控、抓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充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事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十一)县总工会。推动实施“两规”;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功立业;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密切关注当前生育政策下女职工权益实现情况,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为女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提供关爱服务;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女职工培育良好家庭家教家风的意识和能力。
(三十二)团县委。领导和支持少先队聚焦少年儿童思想引领、政治启蒙主责主业,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综合素质;服务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十三)县妇联。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独特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参与贯彻实施“两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妇女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推动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三十四)县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督促落实好残疾妇女儿童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三十五)县科协。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三十六)联络员。各成员单位需确定1名负责相关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联系县妇儿工委办公室与成员单位“两规”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协助本单位领导按照县妇儿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贯彻实施“两规”;及时反映本单位、本系统贯彻实施“两规”的情况,积极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加强工作交流;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贯彻实施“两规”的数据和资料,并加强与县统计局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两规”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按时报送本部门年度妇女儿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开展的活动、举办的培训,并认真落实会议精神;深入基层,了解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两规”的情况,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完成县妇儿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