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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30828-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8-28
文号 昌政办发〔2023〕23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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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杨玺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徐明辉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黄有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杨肖强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杨婕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会军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罗映斌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徐世龙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胡永兴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局长

徐加曾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曾绍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雪峰 县司法局局长

施军宁 县民政局局长

车志伟 县财政局局长

字金权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段蒋涛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局长

李光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俊 县水务局局长

鲁智强 县林草局局长

李绍习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岚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志贤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庚升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赵东宁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李旺兴 县供销社主任

杨晓华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勇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卫军 县邮政公司经理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下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食安办主任,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如遇人员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增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食安办。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贯彻落实;推动健全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推进实施;承担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查督办、责任约谈等具体工作;指导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协调组织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收集、分析、统一公布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组织实施省、市、县下达的任务和工作安排。

(三)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负责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的网上舆情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发布工作;协调全县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重大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和快速响应机制;对电视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进行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责令下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处网络食品虚假广告、违法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网站,依法打击利用广播电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行为,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县委政法委。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五)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有关食品安全项目支持;承担对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按要求开展粮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落实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六)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食盐专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全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和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测食品行业发展动向及运营情况,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拟定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发展的意见;拟定食品行业流通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指导食品流通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开展行业宣传培训工作;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行业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开展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食品安全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七)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制定、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计划;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园长)陪餐制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完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农产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及生产销售伪劣饲料等行为,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侦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九)县司法局。负责参加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儿童、救助管理、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对儿童、救助管理、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残障儿童、救助管理、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一)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检监测等工作开展;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负责县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建筑企业制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质量监管;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负责研究和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指导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依法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食品行业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及生产销售伪劣饲料等行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五)县水务局。负责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监督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食品安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利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涉及饮用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六)县林草局。负责森林植物检疫;主持或参与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并负责推广实施;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依法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养殖活动监管及相关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路管理部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县公路沿线、高等级公路服务站(区)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监督交通运输网络施工单位食品安全;负责督促道路货运经营者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输食品行为;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完善高速路收费站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积极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八)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团队餐饮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十九)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分析研究全县食物中毒防控安全形势,制定全县食物中毒防控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及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结合部门职责开展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和指导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医学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的食品管理;配合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集贸市场、早点、夜市等的综合管理;做好餐厨垃圾清运和集中处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监督实施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重大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做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线索,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三)县供销社。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提升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药、种子等质量监督;组织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超市、综合服务社、农村市场等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全县供销社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四)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县法院审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强化防范机制,延伸审判效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横向联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向社会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果,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五)县人民检察院。关注食品安全领域,提出检察建议,督促食品案件办理;对于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二十六)县邮政公司。加强违禁食品寄递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寄违禁食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寄违禁食品行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任务。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