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3071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
文号 | 昌政办函〔2023〕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地名在加强社会治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昌宁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徐明辉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杨肖强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施军宁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禹晓宁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晓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局局长
杨光伟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杨雪芳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万 峰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王苏强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叶兆明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曾绍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禹志坤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小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晓辉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辉子聪 县水务局副局长
董 萱 县林草局副局长
何照熙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晓霞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春中 县民宗局副局长
段红怡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艳艳 县气象局副局长
段慧新 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徐莉丽 县邮政公司副经理
姬明义 县人武部政工科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拟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和年度计划;
2.统筹研究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方面重要事项;
3.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
4.研究拟定县内地名备案和统一公告制度,并监督落实;
5.细化成员单位地名管理职责分工,处置有关争议问题;
6.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7.统筹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事宜;
8.统筹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事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及组织实施;负责报市民政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县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建立昌宁县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广播电视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委政法委: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委党史研究室: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县民宗局:指导少数民族区域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广告标识标牌内容监管,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件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县电力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县邮政公司:负责对县域邮政自有营业网点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县人武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县、乡(镇)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地名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定期将本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