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1-1125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文号 | 昌政办发〔2021〕43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重要水源地和重点河流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重要水源地和重点河流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为全面抓实市委第六巡察组对昌宁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举一反三,有效推进全县重要水源地和重点河流流域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及对象
(一)对河西水库和枯柯河、右甸河、大勐统河、澜沧江(昌宁段)、黑惠江(昌宁段)5条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小河坝河、温炭河、邑林河、沙子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耈街河)沿岸30米范围内以专业性用房进行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关停拆除。
(二)对河西水库和枯柯河、右甸河、大勐统河、澜沧江(昌宁段)、黑惠江(昌宁段)5条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小河坝河、温炭河、邑林河、沙子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耈街河)沿岸30米范围内的庭院养殖户及30—50米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实施改造提升。
二、治理标准
(一)对河西水库和枯柯河、右甸河、大勐统河、澜沧江(昌宁段)、黑惠江(昌宁段)5条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小河坝河、温炭河、邑林河、沙子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耈街河)沿岸30米范围内以专业性用房进行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养殖场用房(包含生活管理用房、饲料仓储和加工用房、畜舍)、附属设施(包括大门、围墙、硬化道路、硬化晒场)、粪污处理设施(包括三级沉淀池或沼气池、化尸池)、养殖设施(包括限位栏、保育栏、产床)和养殖机械(包括防疫消毒机、饲料加工机)进行全面拆除,场地进行复垦、恢复原地类。
(二)对河西水库和枯柯河、右甸河、大勐统河、澜沧江(昌宁段)、黑惠江(昌宁段)5条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小河坝河、温炭河、邑林河、沙子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耈街河)沿岸30米范围内的庭院养殖户及30—5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实施改造提升。按照行业标准,推行干清粪技术,实行雨污分流,足额配套沉淀池、堆粪间、集污池、排污沟、干湿分离机等设备设施。处理后畜禽养殖粪污要做到全量资源化利用,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到零排放。
三、相关政策
(一)对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一次性给予养殖场用房200元/平方米的综合补助;其他附属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养殖设施和养殖机械不再给予补偿,不再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对未进行规范备案的规模养殖场不予补助。
(二)对改造提升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生产、谁治污”的原则,由业主筹集资金,自行整改。
四、资金筹措
30米范围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用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措解决。
五、时间步骤
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关停拆除和规范提升工作。其中:11月15日前,完成入场宣传及养殖用房面积的复核登记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关停拆除合同的签订,同步开始拆除及规范提升;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养殖用房拆除;12月30日前,完成30米范围内的庭院养殖户及30—5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设施规范提升,并完成资料归档、总结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涉及乡镇是各条重点河流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要组建工作专班,进一步核实圈舍面积,做通业主的思想工作,指导业主自行安全拆除房屋,并将资金按时兑付到户。县财政局要筹集所需补偿资金,按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乡镇。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协助有关乡镇做好所涉业主的思想工作及房屋面积核实工作,指导业主自行安全拆除房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养殖场拆除后的土地复垦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拆后复养和改造提升后畜禽粪污依然随意排放的行为。此次治理结束后,重点河流流域50米范围内严禁新增养殖行为。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治理材料的收集上报,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关停拆除统计表(附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洪专,联系电话:15087540366,邮箱:15087540366@163.com。
附件:昌宁县流域3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拆除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