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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1-090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9-01
文号 昌政办函〔2021〕3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昌宁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段 杨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左昌英 县政府督查专员

施学荣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王 俊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明川 县财政局局长

赵 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傅映东 县公安局副政委

施军宁 县民政局局长

徐加曾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施于伟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廷云 县应急局局长

字竟春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沈耀辉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由施学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左彭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教育体育局教育事业管理股、人事股、安全管理股、工委办、校建办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要职责

以切实减轻全县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目的,坚持问题导向,综合监管,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持续有效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及假期托管资金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部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完成各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讨论研究事项通知到各个成员单位。会议结束后,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和与会单位商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存档和印发。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到位,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四、成员单位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受理投诉举报。牵头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对串通涨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广告发布行为、企业信用进行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部门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执法查处。对利用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传播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处置和打击,加强对校外培训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

县民政局:对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资金的办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以及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

县应急局: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培训机构场所负责人的应急知识、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提高培训机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互联网IPTV、电视等电视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适时宣传推介工作进展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教育体育、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参与教育体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村(社区)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