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0-111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文号 | 昌政办发〔2020〕57 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宁县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山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乡镇林业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护林员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林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县护林员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县级统一管护体系;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等制度;
(三)编制年度护林员指标、管护资金来源、分配以及管护目标任务等内容的管护方案;
(四)负责与辖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单位签订生态资源管护责任书(状),并监督实施;
(五)收集、整理护林员基本信息、考核情况等档案材料;
(六)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七)协助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护林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林草局制定年度方案。
第六条 县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审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上报护林员基本信息、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等;
(三)对护林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履行职责,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四)负责兑付护林员的劳务报酬;
(五)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的初步认定;
(六)与村(社区)签订生态资源管护责任书(状);
(七)与天然林、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域、自然保护地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河流库塘,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护林员。
第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有林业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护林员选聘(续聘)、
监管、考核、解聘、档案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核实上报护林员基本信息、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等;
(三)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工作,对护林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履职;
(四)负责发放护林员的劳务报酬;
(五)与天然林、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域、自然保护地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河流库塘、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护林员的管理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护林员选聘(续聘)、监管、考核、解聘、档案建设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上报护林员基本信息、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等;
(三)负责对护林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并将护林员上岗履职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局。
第十条 村(社区)对辖区内护林员管理职责:
(一)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加强生态资源管护。
(二)配合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对本辖区护林员选聘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三)配合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完成护林员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一条 护林员经聘用或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巡护、值守或辅助性管理工作,并做好巡护记录、值守日志和月工作总结等;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苗圃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森林、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牌)、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林草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与解聘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取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请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进行选聘。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在驻地、村(社区)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请申报: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由申请人向国有林业单位提交报名申请及个人相关材料。除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外,申请人向所在地村(社区)提交报名申请及个人相关材料,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在驻地、村(社区)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护林员,报县林草局备案。
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与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合同);乡镇聘用的天然林、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域等护林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林草局备案。
第十五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生态资源保护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备基本读写能力,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非在校生)以上,年龄上限原则上以第三方可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最高年龄为准,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村民优先选聘;
(五)生态护林员应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1户建档立卡户选聘生态护林员不超过1名。
第十六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身体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
(二)主动要求退出的;
(三)监守自盗毁坏生态资源的;
(四)防火期内脱岗,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病虫害、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并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所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阻碍的;
(六)违反管护协议(合同)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退出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管护制度,确定管护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合同)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管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林草局应当与乡镇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年度管护方案,本着全面、有利管护的原则,采取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放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质管理工作。
采取巡护、值守方式的,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用划定单独管护责任区独立承担管护责任的承包管护、划定多人共管责任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共同管护、合并多人管护的责任区共同承担管护的联合管护等管护形式。
第二十三条 县林草局应当与乡镇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火险期护林员在岗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林草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收集、完善护林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护林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林业、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县林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林业、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林草局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或实施细则。县、乡镇、国有林业单位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县林草局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对经营管理区范围内的护林员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护林员进行考核,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做好配合工作。考核通过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出勤情况、巡山记录、月工作总结等有效资料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考核定性材料。考核结果作为对护林员进行奖惩以及解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林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林草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宁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