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9-031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3-11 |
文号 | 昌政办发〔2019〕15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项政策,加强监管执法等。
第六条 对各乡镇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
(二)实地检查。次年2月10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和自查评分情况,县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附件2)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农村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1.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
2.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