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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1228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28
文号 昌政办发〔2018〕90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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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昌宁县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培植财源、做大财政收入总量、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收入质量,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保山市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目标。激发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培植财源、狠抓收入的活力与动力;破解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增长瓶颈,做大做优财政收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增收留用,以奖促增。省、市级分享部分核定基数、增收留用;乡镇增收部分多收多奖。

(二)3年不变,上不封顶。政策一定3年不变,增收留用和奖补上不封顶。

(三)全面覆盖,上不封顶。县级和各乡镇两级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并加大对乡镇级倾斜力度。

第二章 增收留用

第四条 留用对象。留用对象为13乡镇。

第五条 留用范围。省、市级财政分别分享的企业所得税24%、8%;个人所得税24%、8%部分;省级财政分享的耕地占用税30%部分;13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基数按40%上解县级财政部分。

第六条 留用比例。以2017年为基数,2018年—2020年,依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市级财政分享的税收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专项上解(烟叶生产扶持发展资金)后超核定基数增量部分60%留归乡镇使用。

第七条 留用计算办法。

留用额=分享(上解)增量×留用比例

分享(上解)增量=(当年省、市级财政税收分享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项上解后超核定基数按40%上解县级财政部分)-(2017年省、市级财政税收分享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项上解后超核定基数按40%上解县级财政部分)。

其中,省、市级财政税收分享和超收上解数,按年度财政总决算及县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结果确定。

省、市财政兑现我县的增收留用奖励资金,按省、市级分享各乡镇税收收入情况计算分配给各乡镇,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补足。

第三章 以奖代补

第八条 奖补对象。对13乡镇进行奖补。

第九条 奖补标准。2018年—2020年以财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为基础计算奖补:

增收额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奖补;增收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奖补。

第十条 奖补计算办法。

奖补额=分档增收额×分档奖补标准

增收额=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上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县对各乡镇的结算补助,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所辖各乡镇的收入完成及划分情况,将省、市财政对乡镇级以奖代补资金及时全额兑现至乡镇,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调减对乡镇既有财力补助水平。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资金纳入乡镇政府预算管理,编入年度预算,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报告。资金主要用于财源培植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不得违规发放对个人的奖金及津补贴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收入数据客观真实,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地区间虚划收入等。县财政局要会同县级有关单位对收入真实性开展核查,发现虚报收入的乡镇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取消下年度获得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对培植财源的激励引导,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第十五条 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积极推进县、乡两级之间财政关系调整,健全完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发挥乡镇一级财政的功能作用、巩固乡镇一级预算制度、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充分调动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