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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121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12
文号 昌政办发〔2018〕8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及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整改方案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及设施农业项目用地

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及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及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

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云农种植〔2018〕60号)、《保山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保农通〔2018〕140号)文件要求,顺利完成全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确保12月中旬全部违法违规项目用地查处整改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入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三、整改内容及时限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一)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其中违法用地位置位于辖区规划区内的,纳入辖区内“两违”拆除范围,依法拆除;位于辖区规划区外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拆除。

责任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二)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手续,但擅自扩大看护房(耳房)、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超过部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按照《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云国土资〔2016〕174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纠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按照违法用地进行查处;违法用地位于辖区规划区内的,纳入辖区内“两违”拆除范围,依法拆除;位于辖区规划区外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拆除。

责任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等手续,擅自改变备案用途的设施农用地,位于规划区内的,由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核实后出具认定书并函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备案用途,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纳入辖区内“两违”拆除范围;对位于规划区之外的,由国土、农业部门核实认定后,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备案用途,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拆除。

责任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未经备案,新建设施用途符合《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要求的种植、养殖等农业设施用地,经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限期完善手续。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配合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五)正在办理农地转征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善非农建设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旅游办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排查整改。各乡镇要按照排查不到位不放过、清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要求,对梳理出来的违法行为要制定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清单,一案一策,专人负责,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违法违规用地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乡镇合力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13乡镇要指定联系人,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数据,务必于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整改报告。

(三)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行动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深入细致做好法律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