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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06_C/2018-091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13
文号 昌政办发〔2018〕5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昌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各受益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水利工程水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受益单位和广大群众缴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和水费收缴,做好服务工作;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户和非农业生产用水户。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按照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及供水成本等情况,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制度,水利工程实行分类定价。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昌发改价格〔20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城自来水供排水价格根据昌发改价格〔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集镇自来水价格按县发展改革局对各乡镇的批复执行,村、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一事一议”协商定价。

第九条 非居民用水逐步实行计划用水、按量收费、定额计量、精准补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办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中型水库及长岭岗水库原水费由昌宁县水务局水库管理中心负责收缴,其它水库原水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收缴后缴入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缴入县财政。

第十一条 县城及各乡镇集镇自来水价格所包含的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农作物、经济作物、规模养殖等农业用水水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并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缴后统一缴入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各乡镇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物价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对于擅自降低、提高水费标准或减免水费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用水单位要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对逾期未缴水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管理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停止供水或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节水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灌溉初始水权分配制度。依据灌溉面积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大户、管理单位等用水主体,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鼓励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要求,区分不同的用水类别,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计划)按《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在工程措施和计量设施配套基础上,做好节水技术宣传和推广,对在定额内节约用水的用水户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