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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18-060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05
文号 昌政办发〔2018〕3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昌宁县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8〕3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保山市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培训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森林督查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求,创新森林资源监管方式,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期、解决在萌芽”转变,着力解决当前森林资源监管“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现、查处和整改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目标任务

以全县林地“一张图”为基础,充分应用遥感技术,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下查”常态化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实现全县森林资源监测、核查、执法“三个全覆盖”的目标。确保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和整改到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监督检查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三、督查内容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依法履职情况;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重点检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上一年度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查处整改、执纪问责情况。

(二)林地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情况,非法占用林地,毁林(湿)开垦等情况。

(三)林木采伐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采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森林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乱砍滥伐情况。

(四)涉林案件管理情况。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排查、查处情况。

(五)历年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

四、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森林督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昌宁县森林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森林督查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督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 长:黄有权 副县长

副组长:曾巍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志军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段生栋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 俊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一升 县财政局局长

夏润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富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玉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永明 县农业局党委书记

罗 勇 县水务局局长

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唐永波 县森林公安局教导员

袁 强 县林业局副局长

禹朝文 县林业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县森林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督查办),由杨志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袁强、禹朝文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于刚、戴晓明、字汉成、杨承志、杨春、穆庆鸿、唐泽华、熊健、高雪燕、李忠泉、况林平、杨耀林、杨光宏。县督查办负责森林督查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突发问题,提交县级督查成果,及时向市、省督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于刚为森林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市林业局对接森林督查工作。

县督查办下设核查组、督导组和宣传组。核查组负责森林督查中疑似图斑现地验证核实工作,组长由穆庆鸿同志担任,成员由林权服务中心、资源站、分类办、推广站、种苗站、13乡镇林业工作站、7个国有(国社合作)林场等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森林督查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解决,组长由禹朝文同志兼任,成员由资源林政股、野保办、防火办、县森林公安局等有关人员组成;宣传组负责全县森林督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组长由高雪燕同志担任,成员为县林业局宣传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五、职责分工

充分发挥乡镇(林场)熟悉情况的地缘优势、森林公安在林业执法方面的政策优势、林业局在遥感手段应用、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按照“统一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共同承担森林督查工作。

(一)县林业局。负责县督查办森林督查日常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厅提供变化图斑,制定工作方案,抽调技术人员协助乡镇完成现地验证核实,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整改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检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二)县森林公安局。对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负总责,负责统筹整合全县林政执法力量,督促指导全县林业案件查处,定期、统一向县、市督查办上报全县涉林案件查办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辖区内疑似图斑涉及地块的现地核查,按要求上报县督查办汇总,协助森林公安局查处案件,督促辖区涉及地块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林地回收到位。

(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森林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六、工作流程

(一)数据领取。由县林业局到市林业局领取疑似图斑数据,整理后分发到各乡镇。涉及国有(国社合作)林场的图斑,由各乡镇移交国有(国社合作)林场。

(二)图斑核查。县督查办统一抽调技术人员,每个乡镇安排2—3名协助乡镇(林场)开展现地验证核实工作。现地核查严格按照《云南省2018年森林督查技术方案》标准执行,坚持“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填写“森林督查变化图斑验证表”和“森林督查现地检查卡片”。

(三)数据汇总上报。县督查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外业数据进行汇总(林场数据统一报所属乡镇汇总),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市林业局。

(四)案件查处。对现地验证核实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整合执法力量,依法查处。

(五)问题整改。针对森林督查和目标责任制两项工作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案立行立改。

七、时间安排

(一)资料收集(2018年5月底前)。收集上年度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案件查处情况等档案资料,及时领取遥感影像数据。

(二)检查准备(2018年6月5日前)。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森林督查工作;县林业局组织抽查技术人员、各乡镇林业站、林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现地检查(2018年6月6日至6月30日)。各乡镇(林场)全面完成辖区疑似图斑现地核查工作,并将成果资料报县督查办。

(四)成果上报(2018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自查自评,产出森林督查县级检查报告、数据库成果。

(五)问题整改(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4月5日)。全面完成涉林违法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并上报市林业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认真开展自查,严把工作质量,按时上报成果,切实做好森林督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县林业局与各乡镇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相互支持配合,落实全县资源林政智能管理体系所需配备的硬件设施和变化图斑现地验证核实的人员、经费。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调度、沟通森林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妥善解决突发问题,确保森林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工作管理。所有变化图斑必须到现地核实验证,所有现地检查图斑,检查人员应留存现地图像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认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移交和使用遥感判读结果和相关资料数据,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严格查处整改。要把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作为衡量森林督查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对变化图斑的核查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突出森林督查工作重点,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案件,严格整改问题。

(五)加强信息上报。各乡镇每月10日、25日上午将开展森林督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县督查办,县督查办汇总后上报市督查办。森林督查需出具两套成果,分别满足国家和省厅的要求。一套是以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移交的疑似问题图斑为基础,满足省厅组织的省级森林督查;一套是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院移交的疑似图斑为基础,满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的国家级森林督查。

成果包括:检查报告、数据库文件及其他成果资料等。

1.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林地和林木采伐管理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采伐林木情况说明,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查处和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数据库文件。县林业局按照“森林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建立县级数据库,进行汇总和统计。

3.建立数据库。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建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系统”,建立案件登记和查处销号制度,对案件查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县督查办对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4.成果应用。督查成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在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和目标考核;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年度综合考评成绩,以强化各乡镇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增强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