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05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文号 | 昌政办发〔2018〕34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全面贯彻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推进中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保山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租车办法(试行)的通知》(保车改发〔2016〕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中心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要求成立的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车辆。
第三条 司勤人员是指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的在职在编人员,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准予驾驶服务中心车辆的驾驶人员(含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 根据《昌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需要,服务中心的车辆处置、更新及运行维护费用由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和调度股负责车辆的集中调度、运行监控,各单位用车情况、费用统计、能耗统计和综合考核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的维护、更新、报废、保险、检验检查、安全保障及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
第六条 保障对象
根据规定,服务中心车辆主要为县直参改单位应急及机要通信、执法执勤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昌单位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七条 保障范围
(一)县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到全省各地的公务出行。
(二)县直参改单位重要公务活动。
(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且启动县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机制的应急事件处置。
(四)具有执法执勤职能但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县直单位执法执勤工作。
(五)县级及以上公务接待、集中执法执勤、重要公务活动,县级领导调研、县级督查。
(六)县直参改未留车单位公务活动。
第八条 服务中心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接送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车身两侧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车内安装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服务中心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外借,为支持县内重点工作确需外借的,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在外借期间由借方负责司勤人员管理、车辆维护及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十条 服务中心车辆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出车,工作任务完成后停入专属停车场,不允许任何车辆以任何理由在专属停车场以外的地方长期停放,如因工作需要在专属停车场外过夜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批准后停放到允许停放的位置。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10000公里或50日;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保证使用正厂配件,确保配件质量。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服务中心必须保证车辆按时、足额加油,并做好各车辆燃油登记。在县城范围内加油必须到定点油站,在定点油站以外加油的(特殊情况除外),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车辆实行定点修理。任何支出均需按程序签字报批,其中:修理及设备更换价格在500元(含)以下由车队长审定;5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由中心主任审定;2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核,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审定;5000元以上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车辆必须确保安全运行,在路况平稳、车况良好的条件下,属于司勤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司勤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用车单位在不具备通行安全的条件下,强迫司勤人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用车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司勤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意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文明礼貌行车,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严禁在有出车任务的过程中饮酒,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司勤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准时出车,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未安排出车任务的司勤人员要在办公室坐班,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外出办事执行报告制度。由车队长进行考勤登记,每月底将考勤情况报公车管理和调度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司勤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按程序报批,半天内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天内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审批,一天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公车私用。司勤人员不得私自让家属、亲戚、朋友乘坐自己驾驶的公务用车,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提升车辆配置或安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其他费用。购置或更换汽车零配件、装饰物、用具等必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长、车队长及司勤人员3人签字,由财务人员统一结账。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考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部门确定的主次责任而定,主要责任属服务中心司勤人员的,由服务中心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优;若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车辆租用及差旅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租车实行预约制度。预约租用服务中心车辆应在使用前一天进行申报,原则上不接受用车单位口头或电话申请租车,如遇应急突发状况可视情况而定,由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服务中心先安排调度使用车辆后补交审批材料;用车单位租用服务中心车辆进行一次多日公务活动不接受分次申报;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调研、督查、会议、对外交流、重大活动等公务,需租用服务中心车辆的,发生费用由牵头部门负责向服务中心结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需安排车辆接送客商及相关人员的,由县招商局向服务中心申请用车,并统一结算。
服务中心车辆不能满足用车单位用车申请时,用车单位可采取“一事一租”方式,临时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第二十二条 县直参改单位干部职工到县域外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租车流程。县直各参改单位租用服务中心车辆严格按程序报批,主要流程为:1.申报单位填写《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审批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和调度股审核;2.公车管理和调度股报局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和车辆有无闲置情况作出是否安排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3.如符合保障要求,则发放《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单》到申报单位,并由服务中心安排司勤人员及车辆,由申报单位与司勤人员联系乘车时间及地点;4.申报单位使用结束后,填写《昌宁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确认表》签字确认时间、里程等信息,由司勤人员带回。联系电话:0875—7130189。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租车收费标准
(一)不足100公里(含100公里)的计收办法:每次租车使用不足100公里(含100公里)的按天数核算收费,商务车、越野车按300元/天计收,轿车按250元/天计收;
(二)超过100公里不足150公里(含150公里)的计收办法:每次租车使用超过100公里不足150公里(含150公里)的按天数核算收费,商务车、越野车按450元/天计收,轿车按350元/天计收;
(三)超过150公里的计收办法:以公里数加台班费收取,商务车、越野车按3.5元/公里计收,轿车按2.5元/公里计收。同时,租车单位租用超过2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每天加收100元台班费。
(四)县直参改未留车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计收。
(五)长期借用的,按40000元/年.辆计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收,车辆运行维护费由借车单位负责。
每月10日前,租车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核算交纳上月用车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车单位在使用服务中心车辆过程中,如发生食宿支出等情况,必须将随车司勤人员的食宿与使用车辆的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司勤人员的费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用车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租车费用,连续两次以上无故拖欠、拒不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租用服务中心车辆将不给予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当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