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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07_k/2018-0125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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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三非”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昌宁县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三非”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昌宁县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三非”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坚决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机动车“非法改装、非法客运、非法超员”严重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三非”违法行为)蔓延势头,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的保障公路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三非”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电〔2017〕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及“三非”违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全县范围内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行为,使“三非”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的保障公路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为推动昌宁跨越发展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三非”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夏红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国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洪军 昌宁公路分局局长

鲁发明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熊 承 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杨雪鹏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瞿树早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辛有胜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苏国江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谢弘宏 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王一升 县财政局局长

周富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玉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夏润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罗 勇 县水务局局长

杨志军 县林业局局长

赵 荣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 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字金权 田园镇镇长

徐喜瑛 漭水镇镇长

董繁华 大田坝镇镇长

刘学江 柯街镇镇长

刘成林 卡斯镇镇长

金 春 湾甸乡乡长

周强茂 更戛乡乡长

成洪艳 勐统镇镇长

段蒋涛 温泉镇镇长

杨小玮 鸡飞镇镇长

李仲华 翁堵镇镇长

罗佳来 耈街乡乡长

李旺兴 珠街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工作组,分别为:

(一)办公室

主 任: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徐世龙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由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分局、路政大队有关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地点在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能职责:负责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和打击“三非”违法行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调度、协调、信息收集、报表统计、宣传报道和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

(二)路面管控组

组 长:徐世龙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杨 坤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赵垒华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徐云同 昌宁公路分局纪检组长

赵黄亮 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教导员

赵经云 柯街治超检测站站长

鲁廷臣 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成 员:抽调县交通运输局1人、昌宁公路分局1人、县交警大队3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3人、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3人、柯街治超检测站1人、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2人、按属地管理的乡镇公安派出所2人。抽调执法车辆3辆: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各1辆。固定检测设备由柯街治超检测站提供,流动检测设备由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提供。

主要职能职责:负责路面管控现场查处违法超限超载和“三非”行为,并进行处罚;向源头管控组反馈违法行为,落实处理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治理情况。

(三)矿产资源源头管控小组

组 长:马玉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李晓云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光瑜 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志尧 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

罗宗贤 县水务局副局长

罗贤忠 县林业局副局长

徐家秀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有关股室工作人员担任。

主要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县砂石料场、煤矿、硅矿等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督促各企业出具出货凭证,以备追根溯源,责任倒查;接受路面管控组反馈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超限超载装载出售货物企业进行教育、警告和处罚等;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作为办理各部门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和一年3次以上超限超载行为的企业紧急叫停,责令整改,不予或延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四)非法改装源头管控组

组 长:马 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段正刚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股室工作人员担任。

主要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宣传教育;禁止经营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活动;接受路面管控组反馈的违法行为,对从事非法改装的企业进行教育、警告和处罚等。

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作为办理各部门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对从事非法改装的企业紧急叫停,责令整改,不予或延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五)建设工程项目运输源头管控组

组 长:林发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昌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熊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13乡镇分管项目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

成 员:由有关部门、乡镇负责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担任

主要职能职责: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公路等级、承载能力等技术指标,禁止各施工企业用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运输;接受并处理路面管控组反馈的违法行为,对用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的施工企业进行教育、警告和处罚等;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路网状况,完善乡、村道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六)督促检查组

组 长:徐加曾 县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左彭军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从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抽调。

主要职能职责:督查检查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工作组按质按期开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期间出现推诿扯皮、工作滞后、阻碍工作、拒不履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问责等;对工作期间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2017年7月至8月,围绕货车超限超载及“三非”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在县广播电视台播放致广大货运业主和司机朋友们的一封信,运用新闻媒体、“双微”、短信、提示公告等多渠道广泛宣传超限超载及“三非”的危害性,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开展为期1年零3个月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依托云南省公路局柯街治超检测站和大田坝硅矿资源管理综合执法服务点,利用流动治超检测设备,在全县辖区重点公路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云保二级公路昌宁段、县城至耈街二级公路、大链二级公路等省道,耈街至珠街公路、县城至翁堵公路、县城至鸡飞和大水平公路、县城至大田坝至柯街公路、习谦至更戛等县道以及部分乡道上开展流动治超检测,同时对超限超载和“三非”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完成工作目标。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0月,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取得的经验成绩,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全县煤炭、砂石场、矿山、码头等重点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重点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三非”违法行为的重大危害,强化协作,共同打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和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经费保障,必要的硬件设施购置及集中开展执法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经费未到位前在县级公路养护经费中垫支;工作车辆燃油等费用由出车单位自行解决。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明察暗访、投诉举报查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执法政务公示栏,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执法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和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按照干管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确保安全稳定。治超检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治超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详细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对出现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对公路、特别是桥梁造成损毁甚至中断交通的,要组织力量及时抢修或开通应急便道,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完善应急机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冲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治超的行为,及时处理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聚众闹事、车辆集结冲卡、堵塞交通和人身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道路运输“三非”违法行为认定

标准、处罚措施及执法程序

附件: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道路运输“三非”违法

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执法程序

一、认定标准

(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三非”违法行为

1.非法改装: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①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②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③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④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2.非法客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

(一)超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超载处罚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记3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0元、记6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罚款2000元、记6分。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三非”处罚

1.非法改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客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超员: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即:一是交警部门在现场依据交通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营运资质;三是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将对运输企业实施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四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县交警大队要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县交警大队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和昌宁公路分局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三、执法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接受检测。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检测点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九)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十)整治工作开展以后,全县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或中途加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仍上路行驶的,由执法部门抄送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执法,情节严重的,对行政许可事项年检时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