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30/2015-112006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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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昌宁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开展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41号)要求,2014年我县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落实污染减排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行业、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环境问题,认真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污染减排工作
目前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漏损等问题,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少、进水浓度低,难以形成有效减排量。年内,重点检查县城污水处理厂是否完成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是否正常运行、污水管网建设是否正常推进等情况。
针对水泥脱硝、糖厂中低浓度废水处理等重点减排企业存在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投运率低的问题,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到减排要求、水泥厂分布式控制系统改造是否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备是否稳定正常传输运行、运行台账是否完整等情况。
根据国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新要求,检查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监测信息发布情况。重点检查自行监测方案备案情况,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发布情况等。针对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涉嫌作假和失真、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中控设施是否完善等情况,规范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增强监督性监测数据实用性,打牢数据基础。严厉查处污染减排设施无故不运行或者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数据失真或涉嫌作假等违法行为。
针对污染减排基础工作不扎实、对减排工作系统性研究不够、基础资料规范性不强、督查通报力度不够、监管仍有盲区和死角等问题,重点检查落实内部工作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核查核算工作水平,加强对污染减排企业的监管。
(二)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实施情况,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水泥、铁合金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检查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不正常使用和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
(三)深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危险废物行业“回头看”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
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对废水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排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
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四)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力度,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云环发〔2014〕49号)要求,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企业环境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情况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近年来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查处和整改完成情况,切实做到“企业全覆盖、问题零容忍”,认真制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问题,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14年7月31日前,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2014年10月5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2014年11月10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提供相关材料,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形成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执行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电力部门负责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重点,强化查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时结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三)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做好“五个结合”(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开展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本文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作者):cnwgzx@ync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