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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30/2015-1120015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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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 25日

昌宁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企业持续安全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4〕108号)要求,结合我县职业健康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落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防治措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行业规范监管、企业强化落实、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总体要求

承担职业病防治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强化职业卫生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从严惩治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快推进全县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昌宁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永魁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仲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 荣 县安监局局长

穆尚勇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蒋光瑜 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王庆远 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国盛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杨文英 县总工会副主席

于 明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先约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志贤 县卫生局副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

蒋玉冰 县疾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蒋光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解决职业病危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二)工作职责

1.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三同时”手续;监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监督企业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县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报送;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监督企业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加强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受理职业病危害劳动纠纷仲裁申请。

三、工作方法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2014年9月)

1.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模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积极营造企业高度重视、职工广泛参与的职业危害防治良好氛围。

2.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

1.专项整治范围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2.督促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督促已经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非煤矿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规范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督促未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非煤矿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统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通过电话抽查、职业危害申报、查阅职业健康档案、实地检查等途径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昌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各用人单位可委托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第2个工作日。企业应及时组织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认真落实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力度,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全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企业要切实增进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强化职业病源头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清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监督管理到一线、防治措施在一线、教育培训到一线,有效预防和遏制职业病事故发生。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按有关规定把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统计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护理

积极建立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畅通监督、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接到举报的单位要按规定对举报人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