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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1-0219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2-19
文号 昌政发〔2021〕6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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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县人民政府决定,森林草原防火高危火险期从2021年2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全县实行禁火管理。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实施用火管控。从2021年2月20日开始,林区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林区边缘10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梗、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对自然保护区、城镇面山及其他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区(森林公园)全部实行禁火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违规用火的,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公安机关启动案件督办机制,限期破案;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二、严禁火源入山。从2021年2月20日开始,所有重点林区入山道口设置防火检查登记站(卡),进山人员必须扫“防火码”,没有智能手机或没有携带手机的100%进行实名登记,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警示宣传教育,收缴火种,坚决将火源堵在山下林外。对不服从检查,私自带火种入山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或拘役等处罚。指挥部(所)制定巡护路线,组织森林警察大队、防扑火队、护林员在重点林区开展武装巡护。

三、严惩违规用火。从2021年2月20日开始,全面启动实施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县级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督导,全面督促各级开展野外违规用火管制工作,凡发现工作实施不力的,一律在全县进行通报和问责;县、乡镇分别成立行动组,森林警察大队协助,实施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办工作。对未实施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或火源管理不力,野外违规用火处罚不到位或未处罚,频繁出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或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组建扑火队伍。按照县级100人、乡镇级30人、村(社区)级15人的标准组建应急扑火队,按照县级30人、重点林区乡镇15—20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扑火队。

五、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田园镇、卡斯镇、更戛乡、耈街乡等重点林区乡镇不少于8万元,其他乡镇和林场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按照县级50万元以上,田园镇、卡斯镇、更戛乡、耈街乡等重点林区乡镇8万元以上,其他乡镇和林场5万元以上的标准,储备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等物资。

六、倡导文明祭祀。清明节期间继续在重点林区实行规定时间上坟、集中烧纸钱的制度。在全社会倡导摆放鲜花、种纪念树、带熟食祭奠等文明祭祀行为。

七、确保扑火安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专群结合、挂牌指挥”的原则,重兵投入、小火大打。高度重视扑火安全,严禁无扑火经验的干部指挥扑火,严禁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八、从严问责执纪。严格执行问责制,对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理不严格、组织不得力等原因造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严惩火灾肇事者或故意纵火者,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进行警示教育。

九、严肃防火纪律。各级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领导、防火部门人员要坚守岗位,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严格执行工作日报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严禁多头上报和不及时上报。

全县公民要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积极主动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发现火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