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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X-/2021-0301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01
文号 昌政发〔2021〕7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20〕18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和调整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昌宁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4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3项、承接和属地化管理40项,现予公布。

一、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承接的事项,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

二、要加强宣传解读和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应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布,强化政策落实。

附件:1.昌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2.昌宁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40项行政权力事项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