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123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31 |
文号 | 昌政发〔2018〕58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昌宁县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有效制止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护全县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河长制”的工作部署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问题,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不按规划采砂、汛期采砂、超范围采砂、跨界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挖出背后“保护伞”,维护良好采砂秩序和生态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助推平安昌宁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典型案件,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坚决遏制境内滥采乱挖现象;严厉打击在砂石资源领域,垄断资源、侵占集体资产、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进一步健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应急管理机制、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一套依法掌控、惩防结合、科学有序的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保护生态环境。
三、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以及“疏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晓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杨 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 勇 县水务局局长
周富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 荣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志军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辛有胜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 俊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一升 县财政局局长
李世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夏润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段其助 县税务局局长
谢永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 邹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曾绍军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熊 承 县路政大队队长
杨怀志 田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喜瑛 漭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董繁华 大田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学江 柯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成林 卡斯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 春 湾甸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强茂 更戛乡人民政府镇长
成洪艳 勐统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蒋涛 温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小玮 鸡飞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仲华 翁堵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 斌 耈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旺兴 珠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马玉春、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负责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山砂及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查处,牵头负责涉及山砂相关资料。
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妨碍行洪安全、河堤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河道、水库范围内的无证采挖沙石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清理非法涉河机具,关停非法沙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非法采砂活动引起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负责对破坏桥梁、公路及航运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抽调专门力量参与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暴力抗法者及涉黑势力者严厉打击,依法查扣非法运砂车辆。
县财政局:负责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经费保障。
县税务局:负责对砂石资源依法征税,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督。
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对非法侵占林业资源的采砂(石)场进行查处。
13乡镇:加强对辖区日常巡查,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村、组私自出让砂石的非法行为,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每月上报一次监管巡查情况。负责对从事非法采砂、堆砂、洗砂、制砂的场所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五、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无证采挖砂石行为,清理采砂机具,关停非法砂场。
(二)依法严厉打击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因采砂损坏山林、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桥梁、公路、航运等工程设施的行为。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六、实施步骤
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为期3个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摸排(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5日)。各乡镇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和线索进行排查摸底,制定行动方案和计划,逐级安排和部署。重点摸排:非法采砂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及处罚、关停、整改情况;对流窜作业、越界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处置情况;对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媒体曝光、历史积压、上级交办等典型案件的受理、查处、整治及后期监管情况;黑恶势力线索上报、移交及保护伞、利益链的深挖和处理情况;水务、国土、环保、公安、林业、安监、交通、森林公安、路政联合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排查情况要建立台账,重点搞清4个底数:一是非法采砂场底数;二是禁采区底数;三是采囤砂场底数;四是案件查处底数。各乡镇于2019年1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主管领导、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专项打击、重点整治(2019年1月6日—2月14日)。由县公安局牵头,水务、国土、环保、林业、交通、安监、森林公安局、路政大队以及13乡镇联合组织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进项专项打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深挖“保护伞”,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成果,形成威慑。
按照台账要求全面整治,重点是:一是全面整治采砂。非法采砂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涉黑势力不法分子,由公安向社会公布,部门牵头严打,绝不手软。二是全面整治采砂市场。对依法获得采砂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区域内、规定期限和采用规定的作业方式采砂。三是全面整治采砂秩序。清除机具、清除动力设施、清除砂石堆料、清除弃渣弃料,恢复原状,2019年2月14日前各成员单位要把排查摸底情况包括非法砂场砂堆情况、在办案件和掌握线索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重点督查(2019年2月15日—28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成立检查组,对全县采砂管理及执法情况集中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方式,对专项打击整治工作和采砂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全县重点敏感区域和集中检查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成果巩固(2019年3月1日—3月15日)。县人民政府将前三个阶段的工作成就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由县级组建的公司牵头,整合全县资源,规范采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突出属地管理,真正形成加强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采砂是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体现,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利益,防洪安全大局,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采砂行政首长负责制、采砂管理属地负责制。专题研究部署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进行广泛报道和宣传,适时组织宣传车辆对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群众进行普及宣传,公开举报电话,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三)依法打击整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动各方力量,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加强水务、国土、环保、公安、林业、安监、交通、森林公安、路政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查处涉嫌违法违纪人员,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毫不姑息。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懒政怠政、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和因疏于管理导致的采砂秩序混乱或违法采砂行为频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觉察不到、打击不力的现存黑恶势力经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发现后打掉的,将严肃追究属地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项整治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及村干部进行查处,重点查处非法采砂背后的利益输送、幕后势力和各级干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建设问题。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研究总结行动成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3月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行动开展情况将在全县通报,并纳入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