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18-091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文号 | 昌政发〔2018〕39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涉税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昌宁县人民政府对涉税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
一、对《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昌宁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昌政发〔2008〕59号)进行修改。
(一)将第“四、有关要求”第(三)项“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纳税人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的应缴税土地面积进行认真核实,依法依规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修改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纳税人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的应缴税土地面积进行认真核实,依法依规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有关要求”第(四)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修改为:“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泉大田坝鸡飞翁堵撤乡设镇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地段划分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5〕126号)进行修改。
(一)将第“五、有关要求”第(二)项“凡今后新纳入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均应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因县城、建制镇规划调整,新纳入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县人民政府未重新明确土地等级地段前,新增加的县城规划区土地列为县城三级土地等级地段,新增加的建制镇规划区土地列为建制镇二级土地等级地段,地税部门必须按照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修改为:“凡今后新纳入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均应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因县城、建制镇规划调整,新纳入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县人民政府未重新明确土地等级地段前,新增加的县城规划区土地列为县城三级土地等级地段,新增加的建制镇规划区土地列为建制镇二级土地等级地段,税务部门必须按照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将第“五、有关要求”第(三)项“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的应税土地面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撤乡设镇后建制镇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到位”修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的应税土地面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撤乡设镇后建制镇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到位”。
(三)将第“五、有关要求”第(四)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修改为:“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将第“五、有关要求”第(五)项“本方案相关事项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方案相关事项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161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88号)2个涉税文件予以废止。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